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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校友组织名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7 发布人:校友会 浏览量:15

各校友组织:

为严格落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友组织运行管理,厘清校友组织法律定位,防范合规风险,推动校友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开展,现就统一规范现有各校友组织名称与负责人称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核心要求

黄冈师范学院校友会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各校友组织作为黄冈师范学院校友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其名称、组织架构及负责人称谓应当符合《办法》的要求。

(一)分支机构是指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名称使用“分会”等字样;代表机构是指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设立的,代表社会团体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名称使用“联络处”等字样。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规范全称,即“黄冈师范学院校友会”,以明确隶属关系,便于社会公众识别。

二、统一规范更名标准

(一)以行政区划设立的地域性校友组织,属于代表机构,统一为“黄冈师范学院校友会××联络处”。

(二)以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的校友组织,属于分支机构,统一为“黄冈师范学院校友会××分会”。

(三)区域名称应当使用规范行政区划名称或经校友会核准的通用简称。代表机构不得使用跨行政区域名称。

三、负责人称谓及组织架构调整要求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各分会负责人称谓统一称为“主任委员”,原设“副会长”的,统一调整为“副主任委员”。

(二)代表机构负责人称谓。各地联络处负责人称谓统一称为“主任”。原“副会长”统一调整为“副主任”。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称谓。分支机构原“秘书长”统一调整为“执行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原“秘书长”统一调整为“执行副主任”。原“副秘书长”结合实际职责调整。

四、整改要求

各校友组织于2026年1031日前完成以下整改事项:

(一)线下整改:横幅、牌匾、活动展板、通讯录、宣传手册等更换为规范名称;

(二)线上整改:微信公众号、微信群、视频号、抖音、媒体宣传稿件等线上渠道更换为规范名称;

(三)对外文书整改:活动通知、合作函件等各类正式文书,一律使用规范名称;

(四)尚处筹备期的校友组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各校友组织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共同维护黄冈师范学院校友会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校友会秘书处联系。


黄冈师范学院校友会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