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所接受的捐赠款物。
(二)自主自愿原则。捐赠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各界热心人士、广大校友及在校师生员工都可以为学校捐赠款物,支持学校发展。
(三)统一管理原则。捐赠款物由学校统一专项管理,受理单位应协助捐赠人填写《黄冈师范学院校友及社会捐赠意向登记表》(附件1),并交待有关部门按照捐赠者约定用途安排使用,如需改变捐款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者同意。
(四)公开透明原则。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学校定期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捐赠项目
(一)专项基金类
1.学科专业发展基金、奖教金。以促进学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发展为目的,设立各项学科专业发展基金,如“英语语言学科发展基金”、“汉语言学科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等。并用于奖励国家科技三大奖和国家级教学成果或名师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2.励志助学金、奖学金。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奖励优秀大学生、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等为出发点,设立各类奖(助)学金,如“黄师校友助学金”、“黄师大学生创业专项基金”等。
以上捐赠项目均可按捐赠者要求命名。
(二)校园基本建设类
1.基建工程类命名。以学校已建工程或待建工程为捐赠平台,捐赠方可对教学楼、学生宿舍、体育场馆、路桥、校园景观、报告厅或会议室等进行认捐。(捐赠目录见附件2)
2.园林树木认捐或认养。为学校购买树木或以成年树木、新栽树木、生态植物园林进行认捐或认养,捐赠方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认捐或认养,捐赠额度不限。树木由捐赠者确认后,学校将标有捐赠方信息的纪念牌置于树上,以志纪念。(捐赠目录见附件3)
(三)合作共建类
结合学校学科设置、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国内外高水平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行业优秀大型企业可与学校联合共建重点学科、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等,具体合作方式由双方协商。
(四)爱心捐赠类
广大校友、社会各界人士及在校师生员工,可按自主自愿的原则对学校进行爱心捐赠,方式不限。
(五)其他
学校可根据捐赠者意愿设定其他捐赠项目。
三、捐赠管理
捐赠活动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所有接收捐赠的资金,一律纳入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使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接受校友和社会监督;接收捐赠的实物,由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庆期间暂由校庆办代理)登记造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入库,纳入学校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和使用。
认捐的树木、生态园林景观和雕像,由学校后勤保障部门进行日常管养。-
四、捐赠方式
(一)学校接受汇款、支票、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的捐赠。具体方式如下:
1.校友捐赠,可以个人或原班级为单位直接与学院(部门)联系办理,或与校友会办公室联系办理(联系人:管剑 0713-8835826),也可在当地校友分会的组织下进行。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可直接与校庆办、校友办或财务处联系。
3.校内师生员工捐赠,以学院、部门为单位汇总后交校财务处入账,捐赠者名单报送校庆办公室。
4.校内离退休人员捐赠,可到离退休工作处或原工作部门办理,现金由受理部门汇总后交校财务处入账,捐赠者名单报送校庆办公室。
(二)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学校捐赠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注明款项用途(校庆捐赠)以及捐赠者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户 名:黄冈师范学院
帐 号:566457536252
开 户 行:中国银行黄冈明珠大道支行
行 号:104533006405
联 系 人:詹汉荣
联 系 电 话:0713-8621615
五、捐赠程序
1.认捐人根据本方案附件中列举的项目,与黄冈师范学院校庆办、校友办、财务处、国资处或相关学院(部门)等联系,协商确定认捐内容。
2.确认捐赠意向后,受理联系的单位帮助认捐人填写《黄冈师范学院校友及社会捐赠意向登记表》(附件1)。根据需要,可以签署捐赠协议。
3.认捐人与联系单位协商捐赠具体事宜:
(1)认捐人可选择银行转账或现金缴款的方式缴纳捐款,学校财务处收款后及时向认捐人出具行政事业性收据。
(2)实物捐赠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方法交付。
(3)举行捐赠仪式,学校答谢。
六、捐赠答谢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按以下方式对捐赠者进行答谢:
(一)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金额、实物名称将全部刊登在黄冈师范学院校庆网站上,颁发捐赠证书。
(二)认捐校内树木和园林,捐资超过附表所列的金额,拍照留存、制作挂牌或树碑铭记认捐人姓名等信息。
(三)认捐景观或人物雕塑(景观石),在雕塑(景观石)底座上刻制认捐人名称等信息。
(四)认捐教室(会议室、报告厅、图书资料室、展览室等)的一般设施设备,捐资达到该教室(会议室等)相应设施设备的价值,在指定教室门口制作名牌,记述认捐人姓名等信息。
(五)捐赠5万元(含)以上者,在校史馆内记述、展示认捐人善举。
(六)捐资10万元(含)以上者,学校将在选定的捐赠纪念标志物上铭刻捐赠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志纪念。
(七)捐赠50万元(含)以上者,学校另行授予荣誉称号,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八)捐赠资金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生态植物园、人工广场、湖泊和景观园林价值的10%以上或捐赠100万以上者,可以用认捐人姓名或其指定的合法名称,命名该标的物。
(九)对于捐赠方捐赠的实物,折合人民币后,比照以上相应条款进行答谢。
(十)答谢方式的未尽事宜可由捐赠方与学校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黄冈师范学院
2015年10月8日